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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經權威鑒定中心鑒定,若建筑構造必須結構加固,其應該立即得到結構加固。關于結構加固的范圍,其包括房屋建筑整體、房屋建筑局部區域或房屋建筑特定區域。
(2)在設計房屋建筑結構加固時,應該綜合考慮到兩個方面的內容:工程施工方法的可執行性、工程施工的便利性。若建筑構造為混凝土結構,應該提升混凝土的強度等級、加強建筑構造連接或構造措施等。
(3)若建筑構造損壞因素為振動、凍融、腐蝕或高溫等,在結構加固這一類房屋建筑時較為適宜的結構加固措施為清除、抵御或降低以上影響因素的措施。
(4)在房屋建筑結構加固過程中,除了考慮到房屋建筑結構加固的效果,還應該考慮到結構加固所體現出的合理性,即較大化實現房屋建筑結構加固在不停產的情況下進行,或較大化減少構件拆除及不損傷房屋建筑原構件。
(5)房屋建筑結構加固工程施工過程中,安全風險尤為重要,若發現建筑構造出現嚴重缺陷,應該勒令施工人員馬上停止作業,待安全風險完全清除后方可再次進行工程施工作業。
